释义 |
律师解答: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 1、公诉案件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2、自诉案件审查:撤诉的自愿性。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 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