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属于国有资金。国有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自有资金(国家拨款);二是借入资金(主要是对外举债,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因此国企融资算肯定算国有资金。 法律客观: 国有企业资金借给民营企业:一、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借款可以吗国有企业资金借给私人企业,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只要有相应的手续,属于正常的企业间资金拆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原则规定)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第十二条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三、哪些情况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不合法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