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工伤死亡赔偿的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1、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2、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4、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一、申请工伤死亡赔偿的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工伤死亡赔偿需要的材料 1、《工伤认定书》/《确认意见书》;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a、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门急诊病历(门、急诊);b、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c、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审核凭证(医疗费用以现金结算);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 4、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 5、待遇享受人在本市开立的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或存折。 6、委托他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用人单位申领无需提供); 7、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8、用人单位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9、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登记名册以及因工死亡人员工亡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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