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
释义 |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假冒专利有哪些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假冒专利的行为认定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哪些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以下这些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案例】被害单位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主要从事儿童电话手表的生产销售。曹某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冒用该公司网站并销售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儿童电话手表。2017年3月24日,曹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至11月期间,曹某在未经E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假冒的E公司官方网站进行虚假宣传,接受网络订单,并定制印有E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数据线,将无品牌儿童电话手表包装在其定制的包装盒后邮寄至全国各地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查获尚未销售的手表、包装盒等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1.9万余元。2017年6月27日,江阴市公安局以曹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江阴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判决】江阴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发现,曹某改变E公司注册商标字体,有“近似商标”的可能。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就注册商标等式样进行补证后,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中曹某未改变商标的实质内容,仅改变了商标的外在表现形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相同商标”,依法应当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17年12月14日,江阴市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对曹某提起公诉。2018年4月8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哪些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7、冒充专利的行为。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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