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理由】 近年来,原告与第三被告共同居住在位于某县的原告房产中,但分房各自生活。原告位于某镇林场承包地4亩、某湾子承包地6亩、道口承包地7亩的三块承包地均被第三被告耕种。原告现年事已高并体弱多病,第三被告对原告疾病、生活不理不问,而其他被告都远离身边,所以三被告均未尽到赡养义务,造成原告现无人照顾、无生活来源的困顿现状。综上所述,原告诉至法院,希望三子女能真心赡养老人,老人可以将所有的承包地、住宅都交于赡养人使用,百年后归赡养人所有,故要求依法解决赡养问题,让原告能够老有所依。 【争议焦点】 不满老人的偏心,能否作为不赡养的义务? 【本院认为】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梁某年老体弱,身患疾病,其土地流转收益及老年人养老补贴等收入无法负担其生活、疾病支出,现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是客观需要。梁某因杨红艳经济困难,书面放弃要求杨红艳承担赡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尊重。梁某要求杨一照顾其生活起居并承担赡养费每月600元,杨一认可梁某的请求,对此本院亦予以尊重、支持。杨二提出梁某有固定收入,不同意给付每月600元赡养费,综合考虑梁某的收入、支出情况,结合子女的负担能力,根据某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某调查总队公布的某省2021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对梁某要求杨二给付每月600元赡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自2022年8月起,被告杨一、杨二每人每月给付梁某赡养费600元。此赡养费每年的1月10日前给付上半年赡养费3600元,7月10日前给付下半年赡养费3600元;2022年8月至12月的赡养费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