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的金额与实际不符违法嘛 |
释义 | 违法,建议以事实上欠款数额诉讼,诉讼时提供原来欠款的借条为立案证据,开庭审理时说明事实上欠款与借条差额的原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即可。但是如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虚假诉讼如何认定 虚假诉讼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行为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是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虚假诉讼。 2、“捏造的事实”包括使用虚假或者捏造的证据材料,向法庭作出虚假的陈述。 3、主观上明知。如果不知证据材料是虚假的,则不构成本罪。 4、后果是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借条起诉和事实理由不符怎么办? 1、借条起诉和事实理由不符应当以借条的金额为准。如果实际借款金额与欠条借款金额不符,除非有足够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实际借款金额,那么应当以借条金额为准。关于借款实际数额与欠条所载明的数额不相符的问题,需要主张该实施一方提出相应证据,足以证明在书写借条时,因笔误及双方共同疏忽导致的不符,并依据真实的借款数额履行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 2、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仅凭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对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提出异议,且该事实本身存在合理性怀疑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成主张借款实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借款资金的来源、款项交付过程等事实继续举证。若主张借款实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举证不足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则不能认定借款实际发生。 三、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怎么处理 1、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当事人需进一步举证。 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出借金额往往与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不一致。在此情形下,应初步判断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具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在存在合理怀疑时,应要求出借人进一步举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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