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一事故中死亡,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是否相同的死亡赔偿金数额 |
释义 | 死亡赔偿金作为一种民事损害赔偿方式,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并造成他人死亡,应就其行为对死者的近亲属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使近亲属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 那么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数额,即受害人因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应该按什么标准来计算呢?由于受到我国早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户籍制度的影响,在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时,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往往会因受害人员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而发生差异。若受害人员为城镇户口,则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若受害人为农村户口,则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由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往往大幅度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因此导致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存在较大差异,进而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然而法律和司法应该体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平等保护和尊重,故以受害者的户籍来划分生命健康价值的高低,给予不同居民属性不相等的赔偿金额,无法实现法律平等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更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第1180条对“同命同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对于不是同一侵权行为 造成死亡的情形则不能适用,并且不适用于工伤死亡赔偿、国家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上述三种类型赔偿另有其他法律规定。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试点基本内容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计算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是统一按照同一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一举措,改变了以前对不同户籍的居民判决赔偿数额差距过大的情况,从而真正实现对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有利于促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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