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巨额违法发放贷款罪界限标准 |
释义 |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的量刑标准根据数额分级。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金融管理制度、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损失,以及特定主体和过失主观方面的表现。具体的数额和量刑标准仍需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法院的解释确定。 法律分析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关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建议,具体如下: (1)贷款数额达到50至100万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属于数额巨大; (2)贷款数额达到300至50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关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以及对应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处罚。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侵犯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或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有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对于重大损失,其起点的数额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5、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对于个人和单位违法发放贷款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也有相应的量刑标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等行为,并且必须造成重大损失。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限定为中国境内的中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该罪行表现为过失。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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