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六岁孩子离婚后如何判定抚养权 |
释义 | 抚养权归属原则:6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方,但存在不利于成长的情况时可能归父方;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有特殊情况可随父方;满两周岁子女抚养问题需协议,无协议时法院根据最有利原则判决;满八周岁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分析 6岁的孩子,其抚养权通常会归与其条件较好的父母。若父母中的一方存在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则孩子的抚养权可能会归属于另一方。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二、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结语 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法律通常倾向于将6岁以下的子女归予条件较好的父母。然而,如果其中一方父母存在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情况,那么抚养权可能会归属于另一方。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情况下会跟随母亲生活,但如果母亲存在传染性疾病或抚养条件不尽责等情况,父亲可以要求子女跟随他生活。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在父母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判决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则应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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