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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饭店未签劳动合同辞职,工资拖欠如何解决?
释义
    饭店未签劳动合同导致辞职未获工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劳动关系的证件包括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凭证、工作证等。劳动者应及时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部门,并保存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件,以防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一、饭店没签劳动合同辞职不给工资怎么办
    如果饭店没签劳动合同辞职不给工资,首先应当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证明劳动关系的证件
    1、工资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或记录(工资发放的名册);
    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同事的证言等,都是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6、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9、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0、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1、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2、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劳动者在遇到劳动单位拒绝发放工资的情况应该及时的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仲裁部门投诉,但是劳动者最好自己保存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件,比如说工资单、工作证等,以防公司否认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拒绝支付补偿金。
    结语
    在饭店未签劳动合同而辞职却未获得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仲裁法》的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无法达成一致,劳动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凭证、工作证等,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面临拒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部门投诉,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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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