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南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二、南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三、南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方式及标准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以下简称《通则》)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新办)的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两个部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需更改时可采取“划改”并注明更改日期和签章,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并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两页以上的,还应加盖完整的骑缝公章(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执行); 2.材料要求:(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执行)。 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按《通则》附件2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如下四个环节: (一)生产场所(满分24分); (二)设备设施(满分33分); (三)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满分9分); (四)人员管理(满分9分); (五)管理制度(满分24分); (六)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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