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络诈骗不知情的员工没有为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如果员工在共同网络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则是主犯。如果员工在共同网络诈骗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比照诈骗罪的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