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明确了偿还的责任――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方式――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清偿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原则。《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4、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的原则。 一、如何避免夫妻个人债务拍卖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偿还,如果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的,会执行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个人的部分,在避免执行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用个人财产购买共同财产中属于对方的部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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