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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犯罪人的法律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概述
释义
    共同犯罪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况,包括没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身份犯的共犯、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情况以及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主犯和从犯会有不同的刑事责任。此外,还有关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以及教唆犯的法律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对于从犯和被胁从犯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一、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分别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贪污的,可以构成乙贪污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二、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况。首先,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次,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最后,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时,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根据不同的犯罪角色和情节,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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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8: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