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本案情: 原告x县xx贸易公司自2017年起委托案外人刘某经营煤炭生意。2017年5月,刘某与被告李某(系x县xx煤矿出纳)洽谈购买煤炭。2017年5月10日、5月22日,按被告李某指示,原告x县xx贸易公司分别向被告李小某(系被告李某之女)汇款30万元、336600元用于购买购买煤炭和煤炭过境票。第一笔30万元的煤炭交易完成后,第二笔336600元的交易,原告称一直未足额收到煤炭或过境票,遂要求被告退还相应款项。被告以已全部交付煤炭给刘某为由,拒不退还相应款项,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21万元,并自2018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审判决后,李某委托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朱松梅和叶晶晶代理,经过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后,二审判决结果为:一、撤销湖南省x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驳回胡xx、王x的诉讼请求。 代理思路:之所以二审能够胜诉,一是代理律师勤勉尽责;二是找到了好的代理思路。在二审中,代理律师提出:xx贸易公司委托刘某与李某的交易中,标的物系向刘某交付。在缺乏交货单据的前提下,证人刘某的证言对该事实认定尤为关键。xx贸易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并不能提出相反证据反驳。标的物已经交付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该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