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上盖什么章才有效? |
释义 | 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一、承诺生效后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还有其他方式。传统上还有三种方式,一是交叉要约,二是同时表示,三是意思实现。 (一)交叉要约。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如甲对乙作出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乙对甲也作出了同样内容的要约。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发出要约的时间也几乎在同时。既然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诺的结果,所以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 (二)同时表示。同时表示与交叉要约本质上相同,交叉要约是在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同时表示是在对话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指对话的当事人双方毫无先后之别,同时向对方为同一内容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买卖于条件适合当事人双方之意时双方同时拍手,或对于第三人所作成的合同方案,当事人同时表示同意。 (三)意思实现。意思实现是指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要约人在相当时间内如有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则可以据此成立合同。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的,比如订旅馆房间、订饭店席位等,不需要表明承诺,如不承诺则需要告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的客观事实,一般是指受要约人不进行口头或书面承诺但按照要约人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受委托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发运要约人欲购货物等。 二、使用假公章签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盖章与合同效力的问题之本质不在于章本身的真假或者加盖与否,关键在于盖章之人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故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签订合同的,就应认定为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首先要搞清楚盖章行为的意义。《民法典》第49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从该规定看,盖章与签名具有同等效力,都是对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确认。对自然人而言,签名与加盖私章都由其自身完成一般不存在争议。但公司被拟制了人格,其对外的意思表示需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才能实现,由于该自然人本身也是法律主体,因此仅凭签名,尚不足以区别某一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所以需要通过加盖公章来区别,即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此时应当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出于交易便捷原则,合同相对方对加盖公章的合同具有合理信赖利益,并认为公章所示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为其意思表示,但是并不能断定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由于盖章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该自然人不仅应当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还需要享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也就是说对于盖章问题的本质不是盖章本身,而是盖章的人是否具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自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而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可能使合同最终归于无效。 三、法人章的使用对象是谁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法人是企业,而不这个企业的厂长、经理、老板等那个有血有肉的人,这就好办了,那么,法人章就是公章,就是圆圆的,刻有企业全称的那枚公章。 方的那种,刻有人名的,不是法人章,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就是这个企业的厂长、经理、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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