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胡某与谢某在打工期间相识、相恋,并很快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由于胡某工作能力较强,便要求谢某在家照顾家务,谢某表示同意。虽然谢某赋闲在家,但其交际能力很强,交往对象中不乏男性。对此,丈夫胡某颇有微词,但谢某认为这是自己的正常交往,不应该受到限制。之后,胡某便经常查看谢某的手机,甚至接听谢某的电话,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后来,当胡某发现谢某手机中的信息有些暖昧时,忍无可忍,对谢某拳脚相加,导致谢某身体多处受伤。那么,夫妻一方可以随意翻看他方的信息吗? 夫妻双方应当有自己的空间,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全部公开。《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也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偷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犯罪。而随意翻看他人信息对行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也是对另一方的不信任、这种行为候易引发另一方的反感,进而触发矛盾,影响夫妻感情,性质恶的还可能被依法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显然已经侵犯谢某的隐私权。另外,胡某对谢某实施暴力、还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