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村土地“以租代征”的行为不合法。“以租代征”并非出于“公共利益”,不具备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收集体土地手续,且是对“合理拆迁补偿”的逃避,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将征地补偿款包装成“土地租金”,农民可获得的补偿大幅度“缩水”。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