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不认可孩子是自己的,怎么办? |
释义 |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未婚女子小张很苦恼,自己生下孩子,男友却不闻不问,甚至怀疑孩子不是他的。当小张提出做亲子鉴定时,又遭到男友拒绝。小张无奈之下来到法院,在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后,她一纸诉状将男友告上法庭。那么,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有或无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9条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 DNA 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血缘关系的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的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在认定亲子关系上的体现,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被推定承担不利法律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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