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
释义 |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买卖合同中关于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数量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计量要求,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双方要明确约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双方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这样才不至于引起纠纷。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发生的纠纷是因为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不明确,写成了概念不清或抽象的计量标准或方法,比如写成“一车”、“一捆”等等。这样在执行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考虑的角度不同就很容易产生纠纷。所以,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数量方面一定要写清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数量相对好理解(对于数量不能确定的合同,可以通过订单的方式确定每批交货数量)。但是在合同中切记出现单价一致,但总价不对的情况,同时,对于非一次性确定数量的条款,应该详细列明数量的计算方式和依据等。对于在后期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增减量的情况,应该约定增减量的计算和确认方式。 签订合同时在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须要双方先进行沟通,确定多少的数量之后再来写入合同里面,彼此才不容易产生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当时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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