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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包的工程拖欠工程款,可以找谁要?
释义
    【案情回放】
    施完工拿不到钱起诉
    原告(被上诉人):某建筑公司(施工方)
    被告(上诉人):某局一公司(总承包方、分包方)
    被告(被上诉人):某物流公司(发包方)
    某局一公司是某物流公司发包的物流中心工程的总承包方。2003年11月3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局一公司签订《静力打桩工程分包合同》,由某建筑公司分包该物流中心桩基础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2003年11月3日前桩机进场,某局一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材料款30万元;完成总工程量的70%,支付30万元;完成全部工程,支付4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10天支付10万元,结算余款在验收合格后两个月付清。违约责任约定为,违约方按银行现行利息及追究欠款的滞纳金。
    2004年3月15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局一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1713908元。同年3月23日,涉案桩基础工程通过验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某局一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5年7月12日,某建筑公司与两被告签订协议,三方确认某局一公司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868908元。同时约定,该物流中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拿到《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及某建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后75日,某物流公司根据某局一公司的委托,在两被告工程款项下直接向某建筑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如某物流公司不能支付某局一公司所欠某建筑公司的款项,某局一公司有义务继续偿还某建筑公司款项。因某局一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由双方另行协商。该物流中心工程于2005年7月14日通过竣工验收。
    同年10月8日,物流中心取得房地产证。因某局一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8908元;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4949元、违约金127363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3、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补充查明,被上诉人某物流公司与上诉人某局一公司就涉案的总包工程已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价款为3250万元。某物流公司认为其已支付给某局一公司工程款1700余万元,某局一公司认为某物流公司已支付给其工程款为1680余万元。本案讼争的工程价款为868908元,从物流公司及某局一公司的陈述来看,某物流公司尚欠某局一公司的工程款数额超过本案当事人讼争的数额。
    【裁判理由】
    首先,某局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静力打桩工程分包合同》及物流公司、某局一公司和某建筑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应由谁负担的问题,法院认为,三方协议主要是对某局一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的868908元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作了约定,根据三方协议的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某物流公司与某局一公司均有义务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该《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某局一公司的支付义务源于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某局一公司是直接的付款义务人,其不能因为某物流公司也承担付款义务而免除己方的付款义务,因此,某局一公司始终承担对某建筑公司的直接付款义务。某局一公司主张应由物流公司承担对某建筑公司的付款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某物流公司对某建筑公司的付款义务来源于三方协议及该《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付款是根据某局一公司的委托及上述法律的规定,在某物流公司与某局一公司合同工程款项下,从某物流公司应支付给某局一公司的工程款中支付给某建筑公司涉案的分包工程款。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二审法院调查的情况来看,某物流公司拖欠某局一公司的工程款数额远远大于某局一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数额868908元,因此,无论从三方协议约定的某物流公司的付款条件还是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某物流公司的付款条件和义务都是成就的。因此,某物流公司应对上诉人拖欠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868908元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发包方分包方,应共付欠款
    法院判决:一、某建筑公司与某局一公司于签订的《静力打桩工程分包合同》有效;二、某局一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868908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以868908元为基数,自2004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率计算);三、某物流公司对某局一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868908元承担共同付款的义务;四、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律师解读】
    首先,我们了解下分包的概念,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建设工程中,经常会出现分包的情况,而分包导致的建设工程纠纷在工程建设中很常见。
    本案就属于涉及分包的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本案件适用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该原则的重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规定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在程序方面,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因为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是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因此,无权提起诉讼;在实体方面,则是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范围之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利益,这体现了法律倾向于维护弱者权益,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一面。
    因此,根据司法解释,本案中无论是否存在三方协议,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存在分包并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施工方除了可以起诉分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之外,也可以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拖欠工程款,只要发包方对承包方仍存在拖欠工程款,发包人就须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2、两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5、虚假折价: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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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