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不要鉴定医疗事故 |
释义 |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是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 一、两种鉴定对医患双方的利与弊 1、参予鉴定的专家认知程度不同 尽管医疗事故鉴定有“老子为儿子鉴定、自我保护组织”等议论,但医学会鉴定机构中的专家因随机抽样来源于不同的医疗机构,彼此间熟悉程度低,即便有同学,老同事被抽在一起的偶然性高,这是不可否认的,在讨论案件时互相监督的力度较高。但司法医学鉴定因为依托于一个医院、单位,参予鉴定的专家都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在同一领导下工作彼此间非常熟悉。鉴定结论往往是由职称高的专家提出,没有反对意见即可形成鉴定结论。相互之间监督的成分较低。 2、专家对外负责的形式不同 司法医学鉴定专家是常任的,鉴定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和专家的个人手章或者签名。表明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是单位与个人的统一,需要出庭作证时则直接通知本人。而医疗事故鉴定因为是临时组织,参会专家在鉴定会结束后即离去,鉴定书由医学会统一盖章出具,参予鉴定的专家不在鉴定书上签名。被通知出庭作为证的往往是鉴定的组织者而不是鉴定专家。 3、鉴定机构的隶属及起动程序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省为最终的原则(即市级的首次鉴定和省级的再次鉴定)。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利于医、患双方在诉前先行鉴定,待鉴定成医疗事故后再提起诉讼,这样可以节省财力和诉讼资源。而司法医学鉴定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必需在立案后由司法机关委托。对于一方申请委托的 鉴定,另一方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也可以委托外地的重新鉴定机构鉴定。如果鉴定为无医疗过错的,原告(患者)一方会承担支付鉴定费和诉讼费的双重损失。所以,这种鉴定适用于医疗过错比较明显、公认度和把握程度较高的医疗纠纷。 4、伤残级别的内容和赔偿标准不同 司法医学鉴定确认有医疗过错的,要进行专门的评残,依据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规定的内容,而医疗事故鉴定评为三级戊等以上医疗事故后,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按对应十级伤残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虽然两者的伤残级别都是十级梯度,但在构成内容方面医疗事故伤残明显低于工伤与职业病标准。(例: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按工伤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按医疗事故评残标准只是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级别)在赔偿标准方面,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法规的规定。许多赔偿项目计算后明显低于前者。从这一点看,按医疗事故伤残赔偿标准计算损失对于受害人来讲明显不利。 二、病历的真实性问题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患方往往对医方提供的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鉴定部门据此中止鉴定程序。如果医患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法院只好组织双方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规定,病历可以“据实补记”,且由医疗机构保管,故司法鉴定也可能无法鉴定病历的真实性问题,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也无法进行。 如果患者要求医疗事故鉴定,那首先需要考虑鉴定费用,然后再决定提起鉴定的方式,病历的真实性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在怀疑发生医疗事故的第一时间请求有关机关预先调查,并用一定形式将证据形式或内容固定保存下来。 (二)、医疗事故鉴定如何提起 依照国家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包括:1、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2、医方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3、进入诉讼程序以后,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几种情形。 一般来讲,发生医患纠纷后,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患方可能作出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在起诉之前先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此时又出现两种情况:1、是医院也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此时,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在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时,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是在医患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时,医方或患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移交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此种情况下若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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