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二、需要准备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8)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 (9)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10)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1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范围,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发生工伤后超过三十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工伤认定受理次日起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