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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释义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全款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男方加女方名字属于赠与行为,需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未办理登记前,男方可反悔,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需及时变更登记。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父母购房出资视为个人赠与,除非明确赠与双方。不动产登记需依法办理,未登记不发生效力。赠与合同可在权利转移前撤销。
    法律分析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明确1、婚前男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男方一方的个人财产。2、如男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则应视为对于男女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如婚前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在婚后房产证加女方名字的行为属于男方对于女方的赠与行为,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赠与完成,该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婚后男方只是承诺女方要加上其名字,在没有变更不动产变更登记前,男方都可以反悔,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必要条件,未变更登记手续,赠与未实际完成,此时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动产以,赠与房产需要及时变更不动产登记。
    【参考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是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男方名下,应视为对男方的赠与,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如果房屋是男方父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父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在婚后加女方名字属于对女方的赠与,但在变更登记前,男方有权反悔。需要注意的是,赠与房产需要及时变更不动产登记,未变更登记手续赠与未完成,房屋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登记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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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