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退还是否还算 |
释义 | 职务侵占退还赃物的,是还算犯罪的。因为犯罪行为既遂后,行为人如何处置赃物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如果侵占人在案发前返还财产的,属于自首的情节,如果侵占行为不太严重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一、隐瞒怎么判刑 掩饰隐瞒犯罪是指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包庇他人,将赃物转移或者收购等行为都属于掩饰隐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有坦白自首情节也可免于处罚,情节严重,从中获利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自首的条件有哪些 自首的构成条件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也属于自首。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三、如何举证陷害职务侵占罪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申辩 1、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3、嫌疑人作案的动机、目的; 4、实施侵占行为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5、实施侵占行为的方法、手段、次数、数额; 6、被侵占财物的来源、形式、数量; 7、具体详细的犯罪经过,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过程; 8、侵占行为是否被发现及何时、如何被发现; 9、赃款赃物的用途、去向,是否为用于违法活动; 10、对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及侵占财物的归还情况; 11、共同犯罪的,问清嫌疑人之间关于犯意提起、分工、具体实施等情况。 (二)询问被害人 1、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证实发现犯罪的经过、犯罪的手段,以及嫌疑人对侵占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从而反映其主观故意; 2、证实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3、知情人证言,证实嫌疑人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主观目的证据; 4、嫌疑人所在单位对嫌疑人归还侵占财物情况的证言。 (三)证人证言 (参照被害人陈述) (四)物证、书证 1、查获的赃款及嫌疑人用侵占的财物购买的物品; 2、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 3、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 4、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5、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证实被侵占的财物是否用于非法活动)。 (五)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价格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七)其他证据材料 1、嫌疑人的身份材料、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3、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及还款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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