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期间到了不搬走怎么办 |
释义 | 房屋租赁期间到了不搬走怎么办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为腾退房屋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出租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房屋租赁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已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出租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证件和其他证明资料; 2、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3、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 5、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二)承租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2、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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