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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男方应收集哪些证据
释义
    法律分析:(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一方面不能全身心地照顾好孩子,另一方面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会带来影响。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说明女方给予孩子的母爱是很有限的,对孩子不予关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不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外部生活环境。
    (7)若双方已经分居时间较长,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男方一起生活,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或小学在男方这边,孩子已经习惯了那里的生活、学习环境,改变环境会对孩子成长不利。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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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1: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