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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怎么办
释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受人拍得标的物后,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拍卖人应当遵守的规则
    为了规范拍卖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行为,保证有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以下守则:
    1.牢记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不准在自己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4.当委托人或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及知情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5.当委托人要求对其“标的”的保留价保密时,拍卖人及知情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不得与竞买人在拍卖时联手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7.不得与委托人在拍卖时联手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8.不准将不得公开的经济信息有意或无意地泄露,严守机密、不可大意。
    9.凡代为委托人公开处理的零散物品,不得压价卖给熟人(包括亲朋好友等)公司内部工作人员。
    一、抵押权实现方式
    1、拍卖:拍卖因可使抵押物的变价公开、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的实现,又保护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国立法都把拍卖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最基本方式。拍卖分任意性拍卖和强制拍卖,前者由当事人自愿委托拍卖人拍卖,后者是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有关拍卖的程序与效果,具体应适用《拍卖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变卖: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即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抵押物以公平合理价格出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实现方式。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变卖仅以例外的形式存在。
    3、折价:折价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抵押物所有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实现方式。简而言之,以抵押物折价即以协议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这种方法虽程序简便,但是透明性不足,故立法多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县对“流质契约”的禁止。
    所谓流质契约,又称位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或期前抵押物抵偿约款,是指物的担保当事人于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合同中或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约定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流质契约”之禁止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担保物的价值高于债权额或日后升值时,多余部分不再退还给担保人.担保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损;而如果担保物之后发生贬值,双方也不再找补,则担保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失。可见,上述情况均有失公平。尤其是,债务人往往系经济上的弱者,而债权人则通常居于优越地位。债权人可能借债务人因急迫困窘而举债之机,逼使其以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较小的债权,并希冀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获得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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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