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省土地增减挂钩补偿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乡镇批次以建设用地报批,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一)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申请报告。 (二)试点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报文件。 (三)资金承诺证明。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技术要求见《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五)试点县(市、区)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六)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社签章同意的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 (七)涉及拆迁的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八)初步拟定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九)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第十五条 (一)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 乡镇批次以建设用地报批,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二)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区规划。 申报征收的建新地块必须是纳入建新区,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的位置、地块一致。其挂钩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当已经完成拆旧,并通过验收。 (三)审查报批程序和步骤。挂钩项目经批准、实施并验收后,其中涉及需要征收的土地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补偿安置标准必须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补偿安置政策执行。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并按征地程序起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征地报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试点项目区规划,对拟征收土地的规模、区位、用途、征地补偿安置进 行总体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项目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对项目 区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实施情况要作为项目区统一竣工考核和验收的重要内容。省国土资源厅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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