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口引进人才未落户买房所需材料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未迁入海南户籍但符合人才条件的居民。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1不能提交; 需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学信网学历报告、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承诺书、家庭成员个税证明或社保证明1年及以上、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2、非海南户籍(急缺性人才) 未迁入海南户籍但符合急缺性人才条件的居民。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1不能提交; 需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发展局备案材料(急需紧缺人才)、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3、非海南户籍(各类柔性引进人才) 未迁入海南户籍但符合柔性人才条件的居民。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2不能提交; 需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发展局认定柔性人才证书、1年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聘期三年以上的合同(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承诺书、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根据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 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的实施意见》(海发〔2018〕7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50 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 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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