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哪一类合同? |
释义 | 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分包方通过雇佣劳务人员向劳务发包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需注意自身权利、分包人资质,明确指定分包内容,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合同,保存往来函件等证据资料,约定支付条件以总包收款为前提。 法律分析 一、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1、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2、劳务分包方通过所雇佣的劳务人员的施工劳务活动,向劳务发包方履行劳务合同的债务,而劳务发包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约定的劳务报酬。 3、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1、自身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 2、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1)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2)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3)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4)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5)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6)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账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结语 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分包方通过雇佣的劳务人员向劳务发包方履行劳务合同的债务,并支付劳务报酬。签订工程分包合同需注意自身是否具有分包权利,乙方是否具备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分包内容,约定双方权益和费用收取方式。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合同,应尽量确保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合同,并保存往来函件和证据资料。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应以收到发包人的款项为前提条件,违约时应承担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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