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乌鲁木齐# 案号: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乌铁检刑不诉〔2022〕95号) 1.基本案情 2014年、2015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卡某某等7人处承包草场695亩。2021年3月,黄某某雇佣拖拉机耕犁、开垦承包草场后种植苜蓿。 经鉴定,黄某某开垦草地487.6亩,均为天然牧草地,草场等级为三等二级,属于荒漠草原类,开垦造成土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应认定为“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耕犁、开垦草场487.6亩种植牧草苜蓿,未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律师#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