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入境抵蓉人员。包括所有由成都市口岸入境的抵蓉人员;在其他城市入境未满21天的新来(返)蓉人员(二)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三)经由境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蓉人员;(四)有成都市的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五)出现本土确诊病例,但未划定风险区所在区(市)县来(返)蓉人员;(六)有专业防控部门确定的重点地区或场所旅居史的来(返)蓉人员。需要向社区报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