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在网络曝光公司消息,公司起诉员工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
释义 | 陈律师曾经发过这样一篇文章:《员工离职后网上吐槽公司被起诉:公司也是有名誉权的,员工发帖辱骂公司构成侵犯公司名誉权》。 员工离职后网上吐槽公司被起诉 这篇文章发表后,很多网友联系陈律师咨询与侵犯公司名誉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其中有一个网友求助内容是这样的: (为了保护隐私,相关事实已做脱敏处理) 律师你好。 我之前工作的公司因为资方取消收购,导致公司破产裁员了。据说是内部腐败问题导致的资方取消收购。 我在某职场平台上发了一则消息,讨论了公司高层腐败的问题,却被被几家媒体截图了,并且添油加醋跟其他渠道来源的公司信息汇总发布。 现在公司拖欠了很多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不给,却指责我发的信息影响了公司的社会评价,让我赔钱,并就此起诉了我。 我感觉很不讲理。这种情况公司起诉我,我去应诉能胜诉吗? 某手机厂商相关报道 陈律师认为: 侵犯公司名誉权,是指采用了法律禁止的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社会评价受到不利影响,并且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 基于上述网友求助内容之事实情况,需要评估的是:网友在某职场平台上发布公司消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实践中法院对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行为人是否存在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 侮辱是通过暴力、口头语言或文字的方式贬损他人人格。诽谤是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 如果行为人公开发表了相关事实影响了公司的口碑,这些事实是真实的,那么可以排除行为人诽谤;如果这些事实是捏造的、虚构的,则可能构成诽谤行为。 行为人在公开场合对公司进行辱骂,或者发文对公司进行言语暴力,很显然也会造成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涉嫌对公司名誉侵权。 一些媒体发布“消息真实性还有待验证”的信息 行为人的辱骂、诽谤是否具有特定指向性。 如果行为人公开辱骂、诽谤的内容没有具体的指向性,使第三人或者公众无法得知具体是哪家公司、哪个公民,也就无法对特定的公司、个人造成负面评价,不构成侵害公司或个人的名誉权。 因此,构成侵犯公司名誉权还要求辱骂、诽谤行为的指向性,即行为人要针对具体的对象进行辱骂、诽谤。 吴某因在微信群辱骂民警被行政处罚 行为人对特定对象进行辱骂、诽谤为公众或第三人所知。 侵害名誉权是对特定对象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行为人作出的侵害行为一定是公开的、或者已被第三人所知晓。如果行为人的侵权内容没有对外公开,则不能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例如,如果行为人只是在自己的日记本中对特定对象进行辱骂内容,可能不构成对该对象名誉权的侵犯。 行为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就公司名誉权签订过相关协议或进行承诺。 在员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涉嫌侵犯名誉权案件中,法院也会考虑行为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就公司信息披露、公司名誉等签署过相关协议或承诺。 如果员工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名誉,那么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就对维护公司名誉有相应的义务。员工违反承诺,损害公司名誉,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能构成侵犯公司名誉权。 公司与员工在离职协议书中约定员工不得损害公司名誉 陈律师在与上述网友咨询的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到: 该名员工在试用期遭公司辞退,与公司签订了离职协议书。该离职协议书上记载了: “乙方承诺:其从甲方离职后,不从事对甲方正常经营活动不利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或进行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且严格遵守与甲方签订的原《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关于保密的相关规定。若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协议记载了员工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名誉 从网友其他补充的自述事实来看,其发布的“公司高层腐败问题”是在离职前“在公司办公室听同事说的”、“没有实质证据”。 从上述事实来看,该名网友入职公司后在试用期遭辞退。从离职协议书来看,公司给予了一定补偿金,但是网友违反了离职协议书中的承诺,将未经证实的公司消息发布到了公开网络平台,造成多家媒体对该未经证实的公司消息进行转发,随着舆论发酵,对公司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涉嫌构成侵犯公司名誉权。 您对员工在网络曝光公司消息的行为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欢迎联系陈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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