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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意外交通事故赔偿证据
释义
    就交通意外事故而言,因各方均无过错、无责任,在损害赔偿调解上往往不好操作,争议也较大,尤其是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更是如此。当前,在交通意外事故赔偿问题上主要有两种意见。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交通事故有责任事故和交通意外事故两种,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该《规定》第58条(1)款(4)项明确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的是依据当事人的责任,适用于责任事故,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方应有一定责任,才能适用此项规定,各方无责任的交通意外事故应不在此列。
    《规定》第58条(2)款还规定,交通意外事故应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赔偿,如果让无过错、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显失公平,有违法规精神。另外,现行保险公司实行的是责任赔偿,即只有车辆方负有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相应的赔偿,交通意外事故因机动车一方无责任,若承担了全部赔偿,投保人索赔也是困难的。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只要不能找出行人、非机动车方有过错或故意,就应由机动车一方赔偿全部损失。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和标准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
    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认定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三)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开关车门的;
    6、违反交通信号的;
    7、未按规定让行的;
    8、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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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22:2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