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行为中行政复议的例子? |
释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安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是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出的,你如果不服火灾事故认定,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上一级消防部门提出符合。《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明确规定,复核以一次为限;另外该规定未规定不服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策处罚不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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