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案件是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案件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对欠缴税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申请减免税款依法审判。纳税人与海关发生争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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