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护人的变更即是抚养关系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抚养关系的变更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对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法院会结合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子女的需求来综合判断。 比如,被抚养人在被原抚养人抚养期间,沉迷于网络游戏,出现旷课、逃学现象,而在随另一方生活期间,以上不良行为能得到矫正,那么,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