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例简介: 被告王XX和蔡XX承包了集宁区前进名苑小区X号楼和地下车库的建设工程。2017年4月份,二被告将X号楼的地基开挖和地下车库挖槽工程承揽给原告刘X,由原告自带机械施工。施工完毕后双方于2017年10月10日结算,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20万元,支付了10万元,还欠110万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书面的欠条。2019年9月3日,被告王建国又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多次联系二被告给付工程款,二被告一再推脱。原告委托本律师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工程款110万元并从2017年10月11日按照1年期LPR3.85%计算利息到实际给付之日。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给付利息到剩余工程款付清为止。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按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19年一年期报价利率为4.2%,所以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利息有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