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工能否成功转正? |
释义 | 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性用工形式,被派遣劳务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而与用工单位并不构成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务者若想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关系,需协商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劳动合同应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 法律分析 1、被派遣劳务者本身就是正式员工,只不过被派遣劳务者和劳务派遣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而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去工作的单位)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如果被派遣劳务者想要和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这个需要双方协商,同时被派遣劳务者还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务派遣工是否有权要求转正?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务派遣工是否有权要求转正?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具备向用工单位要求转正的权利。转正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派遣期限已满,工作表现良好,符合用工单位的招聘要求等。劳务派遣工应及时与用工单位协商,提出转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评估劳务派遣工的工作表现和需求,公正、公平地处理转正申请。若用工单位拒绝转正申请且没有合理依据,劳务派遣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的用工方式,被派遣劳务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而与用工单位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如果被派遣劳务者希望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并解除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信息。劳务派遣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具备向用工单位要求转正的权利,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并与用工单位协商。若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转正申请,劳务派遣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