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买房,离婚后房子怎么分?涉及首付买、全款买、加名等情况 |
释义 | 结婚是人生大事,但由于房价高居不下,无论是在婚前、婚后,买房都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有人为了房子结婚,有人为了房子离婚,因此关于婚姻与房产的纠纷一直络绎不绝。今天王律师就给大家说一下最关心的婚前买房、离婚后房子如何分割的问题。 1、婚前一方全款买房,房本上登记了对方的名字,两人分手了房子算谁的? 一般而言,两个人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给予对方的财产会被认定为赠与。同样地,恋爱期间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爱恋,自愿出钱买房并登记在对方名下,且不附任何条件,那么这在实践中就会被认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倘若日后两个人分手,出钱的一方是不能把房子要回来的。 2、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婚后房本上添加了另一方的名字,离婚了房子怎么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加名大家首先需要明白的一点是,房子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并不当然意味着房子是按份共有。首先,婚前全款买房,这里的全款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虽然婚后加名了,但是如果全款出资方在离婚时并不承认将房屋的一半份额赠与给未出资方,那么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会结合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情况综合判断,最后很可能判决由出资方占据大比例的房屋份额。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了房子怎么分?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这是夫妻买房非常常见的一种方式。如果婚前首付款是一方出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了要怎么分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这个房子归谁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了,那么法院可以判给房子的登记方,也就是首付款支付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首付款支付方对另一方补偿。 属于首付款方、房屋登记方的部分是:首付款部分及尚未还清贷款的部分 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是: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 这里提到的“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计算公式为: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总而言之,买房不易,成家也不易,两个人感情好的时候可能什么都不会计较,但是爱过了,结婚了,却最后还是一地鸡毛。当感情不存在的时候,以前的付出还是该算清楚的算清楚,然后各自安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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