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企业法人(即债务人)自行启动破产申请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及《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建议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书面破产申请; 2、 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 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 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和安置预案; 5、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 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 债权清册(即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 债务清册(即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