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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强迫卖血罪的条件有哪些
释义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卖血行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
    一、构成强迫卖血罪申请法律援助需准备哪些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构成强迫卖血罪律师会见嫌疑人需准备哪些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公函;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律师执业证。凭上述材料办理会见通知,将会见通知和介绍信交看守所即可会见。
    三、强迫卖血案件中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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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