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地方办理离婚的手续 |
释义 | 办理离婚手续的地点: 1.协议离婚的办理地点为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诉讼离婚的办理地点: (1)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或者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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