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文书的种类与区别 |
释义 |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在于: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书解决程序问题;上诉期限不同,判决书为十五日,裁定书为十日;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发生效力的裁定,但只能有一个发生效力的判决;判决书只能书面形式,而裁定书可以书面或口头。 法律分析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有: 1、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而裁定书主要解决程序问题; 2、上诉期限不同,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为十五日,民事裁定书的上诉期为十日; 3、一个案件中发生效力的裁定可以有多个,但发生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 4、判决书只能用书面形式,而裁定书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拓展延伸 司法文书的分类与特征 司法文书是指用于记录、证明和执行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书面文件。根据其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司法文书可以分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等多种类型。这些文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效力。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争议作出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裁定书则是对案件中一些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决定;调解书是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书等。不同类型的司法文书在形式、内容和效力上都有所区别,但它们共同体现了司法公正、法律权益保护和社会秩序维护的原则和目标。 结语 判决书和裁定书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明显的区别。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书主要解决程序问题;上诉期限也不同,民事判决书为十五日,民事裁定书为十日;一个案件中发生效力的裁定可以有多个,但发生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此外,判决书只能以书面形式存在,而裁定书可以书面或口头。这些司法文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效力,共同体现了司法公正、法律权益保护和社会秩序维护的原则和目标。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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