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黄淫秽物品案」“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三十一) |
释义 | 作者:张霖律师,坐标广州深圳。 刑事法律咨询,可以私信或在百度搜索【解忧刺猬】找我。 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始终牢记:每一场辩护,都是绝处求生。 导读: 办理某涉黄案辩护,家属对于刑法第363条规定的行为存在疑问。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不少网友,也有相同的疑问。 为此,作者翻开《刑法 注释书》(第1043页),将注释摘录如下: 1、刑法第363条规定的“制作”,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摄制、洗印等行为; 2、刑法第363条规定的“复制”,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 3、刑法第363条规定的“出版”,指编辑、印刷、出版、发行淫秽书刊; 4、刑法第363条规定的“贩卖”,指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包括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刑法第363条规定的“传播”,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淫秽物品流传的行为。 感觉到自己有刑事风险的网友,不妨自测。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刑事法律咨询,Call 我:186++2087++1036 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办案关键词:代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疑难案件、新型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强迫组织卖淫引诱介绍卖淫犯罪、新型网络卖淫案件、性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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