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关于个人兼职和 退休 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 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 、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 劳动合同 (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 病假 、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 社保 、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法律客观: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