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债发生的依据 |
释义 | 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具体是: 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增加其财产总额; 2、他方受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 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损失是果; 4、没有合法依据,即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获得了利益。 二、民法典的不当得利有哪些债权债务 不当得利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民法典》不当得利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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