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为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此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可以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