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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止合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释义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赔偿有明确规定。根据第四十条,若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无法胜任,也可解除合同。若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达成变更协议,也可解除合同。根据第四十六条,根据不同情形,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劳动者的赔偿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的赔偿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导致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或支付经济补偿。此外,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包括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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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7:50:10